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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调研揭示:法官口中的‘常识’实为法律专业知识,非生活常识

    人们普遍认为,常识是众所周知但不需要解释或论证的知识,也就是说,常识是便宜且没有门槛的知识。对于大多数法官而言,知识是与法学院或工作中主要学到的主要知识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方法,而这种“知识”成为重复应用后的特定领域。 “常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提到的“常识”实际上仍然是与法律有关的专业知识,并且是司法领域的工作经验,而不是生活中“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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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生活中的“常识”会侵入“司法领域?换句话说,法官的心理证据的形成是否还涉及生活经验,而不是专业知识?答案可能是肯定的,在实践中也有典型的样本。即使受到其生活经验的影响,大多数法官也不会反映在判决文件中。法官也是人类。除了“法官”外,他们还可能扮演多个社会角色,包括父母,孩子,党员,学生,兼职教授等。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行为和思维方式。法官是否需要在司法领域中抛弃其他社会角色并专注于法律专业知识?根据我的看法,法官没有能力自己“分歧”自己,也不需要改变角色。 Shang Xiuyun是Shang Xiuyun,Song Yushui还是Song Yushui,无论他们在餐桌上还是在法官身上。与普通百姓不同,“社会审判性”的二进制结构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一方面,它将生活经验引入了司法领域,以打开解决争端的有用方法;另一方面,在这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法官的“符号效应”提供了某种“权力” - 人们更愿意让法官“判决”进行争议,甚至认为这是一个司法判断的排练。因此,法官仍然在生活中使用知识,但是他们无法避免在司法领域的常识。这不仅是中国法官的专业,而且是在领域之外的特色。关键是如何确保公平性,或如何在司法领域就“常识”和“知识”达成共识。

    共识是指协议或共同的情感,但是在我们国家的司法背景下,可接受的判断结果是共识,领导人对主席法官的承认是共识,而横幅也是共识。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很难有耐心和能力来理解司法文件中的逻辑含义和法律论点,更不用说提及“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确实,没有必要这么苛刻。只要当事方和公众在某些时刻的司法人员的角度看待案件,哈贝马斯称之为“一种反思形式”;我们不希望公众一致同意法院的判决。 ,只希望使用理性的谈判结构,以及公共法律文件和审判笔录来促进每个参与者,以尽可能地从他人的角度思考,尽可能达成共识。这种有限但有效的共识足以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接受性,这将有助于提高对法治的意识,甚至是公民合理性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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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在法庭系统中脱颖而出的人,例如Yushui,Jin Guilan,Chen Yanping等,都是人民和知名人士支持的好法官。一方面,不难发现这些模型的法官是女性,而且她们或多或少会体验自己的生活经历。介绍司法领域,以促进法律生活和日常生活的紧密互动和整合,并确保正义更好地满足社会生活和人民的司法需求,并以生活为导向的司法方法;另一方面,除了腐败和滥用权力和寻租人民外,人们仍然对团队中大多数一线法官都有积极的态度。人民正义的概念已经取得了成果,官方的话语和人们的态度正在逐渐融合。

    矛盾的是,有些学者似乎没有购买,对上述法官的司法经验的批评并没有停止。他们主要是在质疑司法方法,认为他们太栩栩如生,不尊重司法法,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火力”最集中的点是模型法官的高中介率。最初,擅长调解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有效的“东方经验”。在和谐的文化结构中,对当事方的友好态度更有利于案件解决并提高司法信誉。因此,学术界是否应该反思这种批评是否在西方自由法律观点的控制下是客观的?什么是适合中国背景的法律规则话语?

    必须指出的是,本文提倡的不是模型法官使用的法律方法,而是司法态度。法官应忠于规则,并根据法律做出判决。尽管必须将常识纳入使用知识的过程中,但常识显然不能成为判断的基础。常识干预司法机构,以便法官更好地利用其知识,以避免裁判和公众的误解。借用亚里士多德的知识分类,法官的知识家谱不可能是纯粹的理由。法律的生活在实践中。法官控制案件的能力会以实际原因和技能反映。在这方面,常识是出于实际原因发挥作用,“只要人类继续下去,这种知识的领域就永远不会荒凉。”无论如何,司法机构不仅为民事案件服务,而且为社会服务,而且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需要解决争议。在机构或机构中,行使司法权力独立并公正地按照法律行使独立性,而不是正义与社会之间的绝对分离。需要适当的障碍,但是必须打开合理对话和共识建设的合理渠道。

    在传统中国,行政管理和正义之间没有区别,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和法律机构,也没有独立的法律行动,那么我们为什么可以维持社会和平?另一方面,今天,当我们谈论法治时,社会矛盾变得越来越加剧。看来,我们的职业越多,我们越多,法治就越信任?实际上,人们更加信任和擅长基于常识的价值判断,因此在传统的文化结构中,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本地共识”,这不是在看来的“本地知识”著名的美国人类学家吉尔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力和市场需求的社会划分的转变,司法行动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一方面,自清朝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概念的价值投入唤醒了对权利意识的唤醒。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在法治的框架内需要有效行使起诉权。另一方面,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流动性,小小的撰写的“差异模式”正在逐渐瓦解,传统的当地共识已被打破,社会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共识,并具有更广泛的认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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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正义与公众舆论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精英化和普及之间的价值冲突,这不仅仅是司法问题。立法者不可避免地会责任引发公众舆论争议的公共案件的形成。作为一种普遍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应反映社会的价值判断,并从简单的常识中提取可行的规则。 “打开立法的大门”可能会遇到公众批评他们是不专业甚至“不合理”的,但这是将常识转化为共识的第一个障碍。如果立法者关闭这扇门,公众只能将异议转让给司法。一旦是这种情况,司法制度就特别是被动的,尤其是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压力下,并且经常被公众舆论“绑架”。

    值得确认的是,“开门立法”似乎是一般趋势。但是,必须承认,在过去30年中,我们国家的大多数法律都是“继续门”的产物。该修正案需要长期的理论准备和实证研究,并且不能在一夜之间实现。因此,司法机构应该在社会冲突中具有适当的态度和责任感,但是对社会的回应并不意味着妥协,我们不能盲目地追求不科学的评估指标,以展示我们的政治成就并建立我们的形象。理性的司法程序需要常识和知识的碰撞,谈判和共识,然后是理性实践。

    司法领域的“常识”与社会领域的“常识”不同。前者是由专业知识的重复应用形成的思想惯性,而后者是众所周知的生活经历。因此,对“常识”的不同理解已经在法律界与公众的思想之间存在差距,并透支了司法系统的信誉。从此,回到文章的开头“有没有常识吗?”,法官不能缺乏“常识”知识,他们不能忽略常识为“知识”。也许,在常识的指导下,使用知识来判断,这是一个近乎理想的状态。 “常识”似乎不是“高,大且高”作为专业“知识”,但并不能阻止两者在司法领域达成共识 - 即使他们在城市的喧嚣中穿梭,他们还可以停下来品尝自己的外观。 “地球”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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